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正文

山西将首次为“古建筑认领”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8  

山西将首次为“古建筑认领”立法

  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话叫做“地下文物看陕西,地上文物看山西”,在文物大省山西,乡间小路尽头的村庙、家乡古朴的祖屋、村里曾经热闹的戏台……几乎每一个村庄都能看到。尽管这些容纳着历史记忆、文化传承的古建筑是人类的珍贵宝物,但却不得不面对由于数量巨大,财政资金难以全覆盖,日渐破败甚至消亡的命运。

  2月19日,记者从山西全省文物局长会议上获悉,《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条例》将列入全省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山西省文物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预计2015年实施,将是中国首个省级“古建筑认领”法规。

  山西是文物大省,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一直稳居全国第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确认,全省登录复查和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达53875处,平均每个行政村就有两处。近年来,政府部门虽然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对全省部分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国保、省保单位古建筑进行修缮、保护,但相对于全省古建筑总量来说,只是冰山一角。

  据记者粗略调查,山西199个县(市、区)9000多处市、县级文保单位中,只有40多个县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六成的地方财政基本上只够负担职工工资,这离文物保护有关法律中文保经费应纳入到当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的规定,还相差较远。那些市保、县保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数量巨大,年久失修,在不断加快的经济建设和城镇化发展中,日益面临着损毁、坍塌甚至灭失的危险,状况令人担忧,社会反映强烈。

  尽管这些年山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已经初显势头,不少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投资修缮保护了一批古建筑,一些县市开展古建筑社会认领保护也创造了值得借鉴和推广的经验。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领域的渠道依然不畅,对于一些民间的认领、保护和修缮工作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定和监管。

  目前,山西省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方面进行地方立法实践已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另外,近年来山西开展综改试验的有益实践,也为山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进行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提供了重要条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以及省文物局已就此立法项目进行调研和考察,开展了相关准备工作。

  据了解,《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条例》拟通过减免税收和开发利用等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领域,解决国保、省保单位古建筑外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保护利用问题,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认领”期间,古建筑的产权不变,认领者也不能随意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而且所有的维修工作,必须取得文物部门认可,由具有古建修缮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工程。

  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许高哲告诉记者:“此次立法在全国来说是首创,因为是山西的一个实际情况,再一个我们要结合山西综改实验区建设,做出先行先试,做成功以后可能在全国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