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居署于2003年发布《贫民窟的挑战——全球人类住区报告》称,在2001年,全球约有9亿4200万城市人口居住在贫民窟,占当年全球城市人口总数的31.6%。在发展中地区,生活在贫民窟中的城市人口占总数的43%,而在发达地区,生活在贫民窟的城市人口仅占总数的6%。该报告预计,在未来30年内,贫民窟居民的数量会进一步增长,将达到20亿人。同时,不发达地区城市化过快所带来的城市人口增长快于贫民窟改善或正规建筑开发的速度,还将使其贫民窟居民数量在城市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进而有可能推高全球贫民窟人口占城市总人口的比重。贫民窟问题,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贫民窟问题,将成为全球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贫民窟的国际定义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DG)将“贫民窟”描述为一个广泛的范围:低收入者的住房、贫困的人类生活状态。而在发展中国家,“贫民窟”一词从狭义上说,指低质量或者非正规的住房;从广义上说,指擅自占用的住房和非正规的住房,与贫困和缺乏基础服务以及安全相联系。贫民窟、棚屋、擅自占用住房、非正规住房和低收入者社区等可以互换使用。
报告认为,对贫民窟的衡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定义。但是,该报告列举了贫民窟的七项显著特征:第一,缺乏基本的服务。贫民窟的主要特点即是缺乏必要的设施和安全的水源;第二,不符合标准的住房、非法或不适合居住的建筑结构。贫民窟中有大量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结构,通常使用非永久性的、不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的材料,其建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第三,过度拥挤和高密度。具体是指人均占地面积少、使用率高,多户合住及单个房间居住多人;第四,不健康的生活条件和危险的位置。不健康的生活条件是由缺乏基本的服务和最低限度的基础设施造成的。危险的位置是指贫民窟往往位于不适宜居住的地形区、地质不稳定地区或者紧邻严重污染源;第五,不安全的土地使用期限、不正规的住房。贫民窟土地和建筑物没有官方认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非法占用;第六,贫困和社会排斥。贫民窟中的居民通常没有正式而稳定的职业,收入水平极低,其贫困又使其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斥,无法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第七,最小的居住面积。贫民窟的住房面积很小,而且区域边界并不清晰。
棚户区也是贫民窟
在我国,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长期以来都没有“贫民窟”的概念,更不承认有“贫民窟”。有观点认为,“城中村和棚户区分别是我国城市中低收入流动居民和正式居民集中居住的典型区域”,“但是,我国制度条件、发展条件的差异又使他们与国外的贫民窟、贫民区有很大的不同,‘低收入住区’可能是一个较为合适的界定”。
联合国《2014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称,“尽管中国在减贫方面已取得很大进展,但仍位居第二,有约13%的全球极端贫困人口”。按照联合国人居署《贫民窟的挑战——全球人类住区报告2003》所列举的贫民窟的七项特征,以及2002年10月内罗毕联合国专家组会议提出的“不充足的安全饮用水,不充足的卫生和基础设施,房屋结构质量差,过度拥挤,不安全的住房状况”等五项贫民窟的特征,我国的各类棚户区可以认为是中国的贫民窟。
从我国政府对棚户区的界定来看,它们与贫民窟也存在诸多相似之处。2012年1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 “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并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做出了界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