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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市绿化条例获批 不及时开工地块临时绿化
日期:2017-06-05 09:39  点击:370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批准了《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这意味着,济南市的城市绿化工作从此“有法可依”。

  新开发居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30%

  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泉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25%。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条例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

  占用绿地需易地补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禁止占用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风景林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

  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树木。无法补栽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

  个人可捐资认养绿地

  该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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