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移交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园文〔2006〕27号
各区建设局(绿化办)、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移交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移交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备案和移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或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扩建、改建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种植、假山叠石、地坪园路、园林建筑及小品、园林电气喷灌等工程。
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园林建筑及小品的质量验收按有关建构筑物的标准执行);
2、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提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4、设计(勘察)单位对设计(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勘察)的资料进行了检查,提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园林绿化工程评估报告;
6、已按规定在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质安监站)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且市园林质安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制定竣工验收方案,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管护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同时按有关规定接受市园林质安监站的质量安全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以下简称市园文局)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4、设计(勘察)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监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电子版本)、工程决算书等;
7、其它相关的竣工资料。
五、市园文局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对照市园林质安监站提交的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等进行审查:
1、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资料齐全的,予以核发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市园文局各执一份;
2、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
六、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在约定养管期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向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七、管护单位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或养护等有异议、不予接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及绿地养护标准的,管护单位应予以接收。管护单位拒不接收的,仍将其纳入管护单位所在城区绿化养护综合考核范围。
2、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或不符合绿地养护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养护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按第六条规定重新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八、对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约定养管期满后未及时组织移交的,养管期满后的养护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本规定由市园文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