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杭园文〔2006〕63号
杭财基〔2006〕906号
关于加强城区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财政局、城管办、绿化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城区在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质量,提高绿化投资效益,针对因工程质量隐患造成绿化养护经费、绿化改造经费增加的突出问题,根据《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移交暂行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城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投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或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道路、河道绿化工程),均须在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报监,依法接受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绿化工程质量检查和一年养护期的养护质量监管。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隐患,应及时告知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时抄告相关建设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三、新接收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绿地,因养护工程量较小无法单独招标的,可委托已招标的临近标段的养护公司代管,签定养护合同。养护单价不高于临近标段的平均水平,养护周期与该标段合同截止日期相同。按财政体制需由市财政负担的养护经费由市绿管站初审、市城区绿化办审核后在绿化养护费中列支。
四、对于未经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园林绿化工程,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市财政部门不安排养护经费。
五、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杭州市绿化管理站)收取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六、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城区绿化养护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5-06-05 14:35 点击: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