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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风景区拟分三级保护 划定禁入区设警示
日期:2015-05-29 17:36  点击:253

  崂山风景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也是青岛的一张靓丽名片,年接待游客200余万人次。崂山风景区的保护管理日益重要,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关于<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的说明》,并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风景区471.5平方公里

  万振东介绍说,《条例 (草案)》共71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崂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崂山、市南海滨、石老人礁岩、薛家岛沙滩四个景区,本次立法的调整对象仅为崂山风景区。按照正在修编的《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崂山风景区的范围包括沙子口、王哥庄、北宅、夏庄、惜福镇五个街道办事处的全部辖区 (包含海岛)及鹤山在即墨市的部分,总面积471.5平方公里。

  建设项目分级别管理

  《条例(草案)》对建设活动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的不同,将风景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分别确定对建设活动的控制管理要求。其中,严格控制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对二、三级保护区的建设进行限制性规定: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保持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

  水流河道不得随意改向

  关于风景资源保护,《条例 (草案)》根据风景区保护管理需要,对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树木、人文景观等风景资源以及相关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进行了规定,并针对崂山的风景特色,突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水体、水流保护,要求保持自然状态,不得擅自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二是森林防火,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防火要求;三是规定了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保护要求,以保护崂山风景区海上名山、山海相依的整体特色。

  将划定禁入区并设警示

  在景区管理方面,《条例 (草案)》从维护风景区游览秩序、保障游览安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风景区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景区安全保障、交通秩序管理、景区环境卫生、景区经营管理、导游讲解服务等作出规定。特别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私自到非游览区域探险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在风景游览区出售易燃物品导致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等现象,《条例 (草案)》规定,“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非游览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划定禁入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景观、保障安全的需要,对风景区内的体育休闲项目以及经营的商品、服务等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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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

  三级保护区:应保持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

  若违反以上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风景区内禁止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违反者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乱建

  最高可罚百万

  在关于法律责任的章节中,《条例 (草案)》重点针对违法建设、修坟立碑、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违反防火管理、破坏旅游秩序等社会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其中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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