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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正式实施
日期:2018-12-07 15:39  点击:2339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利用树木、护栏搭晒衣物,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随意攀爬树枝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等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将被罚。

      城市绿化是一个城市的名片。近年来,我市的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绿化不相协调,城市绿化总量不足、品位不高、重建轻养等问题。12月1日,《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倚树搭建,钉栓刻画树木,围圈树木以及利用树木、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在绿地内挖土、焚烧、非法摆摊设点、私搭乱建,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草坪、绿篱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等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出入口,将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绿地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要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规划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以下标准: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城市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超过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商业区、金融服务、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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