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的千年古村马固村,村民住宅被整体拆迁。拆迁中,村中的古文物未能幸免,7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拆掉5处。当地一名刘姓官员回应外界声讨时称,“政府在组织拆迁时不知道是文物,也没有人告知是文物,直到拆掉之后,农户才说是文物。”此言一出,瞬间引爆网络。网友纷纷呼吁留住古建筑。当地村民也自发保护起尚未拆掉的文物。
在GDP政绩观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强拆事件频发。此次,河南的千年上街区的古建筑群未能幸免,7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拆掉5处,官员还声称“不知道是文物”。类似的文物被拆除现象,近年来各地曾发生多起。如,北京东城区北总布胡同24号院的梁思成、林徽因夫妇故居未能幸免,近年来被拆毁近半;蒋介石的“重庆行营”,旧址为三幢两楼一底的砖木结构建筑群,属于民国时期典型的中西合璧建筑,2011年11月实行了“保护性拆除”。
古建筑文物是历史的印记,也是人类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保护好历史文物,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而在屡次的文物强拆事件中,我们不难提出这样的疑问,对违法者最具威慑力的《文物保护法》是否起到了震慑的作用?法律是用来约束犯法之人的,它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不同,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处罚力度太轻,对违法者来说无异于隔靴搔痒。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最高处罚只有50万元。这对腰缠万贯的开发商来说,50万元的罚款犹如苍蝇给牛抓痒痒——根本无济于事。法律没有对强拆给予重重的惩处,古建筑屡遭强拆的事件就不会绝耳。
当今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资产,最重要的银行抵押品,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投资经济中撬动资金的最长杠杆。一些地方为了“政绩GDP”而丧失历史文化传承,更为吊诡的是,一些古建筑群本应具有永恒的魅力与经济价值,但他们往往只看到当前口袋中的利益,而不顾历史文化的真正价值所在,为了眼前财富而丧失历史财富,这是“暴发户”政府的不智之举。另一个方面,现行法律规定对文物强拆行为的处罚过轻,不仅毫无制约可言,文物被强拆后没有哪个领导干部要为此承当相当的领导责任,只能是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城市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被毁的何止是一个“千年古村”宗祠遗址。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个文物很可能在某领导的一念之差中就毁掉了。如果仅是单纯依靠百姓自发的力量来保护文物不被强拆,往往只是“怀水车薪”,在一些暴力强拆的行为中,百姓自保的力量显得是微不足道的。而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是地方官员要真正意识到老祖先留下来的古建筑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这笔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是长盛不衰的,决不能为了GDP的增长而人为地毁掉了老祖宗留下的精神魁宝。
笔者认为,想要杜绝古建筑不被强拆现象的发生,起码要做好两方面:其一,文物部门对当地的文物进行详细的勘查,对古建筑做好过细的登记在案,列入文物保护的范围,尤其是在城市项目开发前要进行抢救性的考古探勘,考古普查,先勘探一下,然后再铺开大规模的市政和地产项目。其二,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部署,国家立法机关要对《文物保护法》及时进行修订,严格文物保护的相关措施,加大对文物强拆处罚的连带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在法规中明确诸如发现重大文物,相关地产、建设项目等暂缓推进的具体条款,为文物保护赢得时间。从法律角度加大对文物强拆的罚款力度与加重刑期相结合,提高破坏文物的违法成本,提高对文物破坏者的执法力度,才能给我国的历史文物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文物是历史和文明的载体,是老祖先留给我们的共同财富,是无法再生的宝贵资源。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我们不能只考虑眼前的经济效益,而忽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不能因为文物阻碍建设,就一拆了之,而应当想方设法加以保护,让历史传承下去,更好地启迪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