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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6-02 15:36  点击:28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建为抓手促进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向更高层次的生态园林城市发展,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中生态园林城市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引导,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功能完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积极指导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全面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城市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严格把关,做好申报组织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规范申报程序,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严格审核把关。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各省(区、市)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同时,切实加强命名后的监督管理,跟踪督促,改进完善,保障生态园林城市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原有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和相应评审办法同时废止。对2010年申报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将按照本《标准》进行等级核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附件:1.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

     2.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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