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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生态追责为权力行使划定生态红线
日期:2017-06-02 15:35  点击:27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对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终身追究”,并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这是继今年5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之后,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的专项配套政策文件。

  生态文明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日益严格,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追责力度也不断加大,时有党政领导干部因环境污染事故而被问责的事例。然而,在《办法》印发之前,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生态环保方面的要求,多是以道德感召、工作号召等方式进行,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承担哪些生态环保职责及失责之后如何追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统一的规范。一般认为,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而没有受到应有惩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划出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和从政底线。强调“党政同责”,突出抓住了党政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这些规定使各个环节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并突出强化了追责者的责任,促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做好应该做的”和“不做不该做的”。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对不履责、不作为或越位干扰履责的按制度进行处理,形成了制度屏障和制度威慑,可谓将矛头对准了环境损害行为发生的根源,实现了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办法》将“终身追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不仅如此,《办法》还将“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结合起来,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引入“一票否决”,从源头上把制度笼子织密、编牢、扎紧。这种重视预防、前移“关口”的做法,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从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必须从环保要求出发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严格遵循程序规定,自觉克服短期利益观,杜绝投机心理和躁动行为。以往那种只关心即期政绩、不惜牺牲生态环境和生态的思路和做法,不复存在的空间。

  建设既富强又美丽的中国,“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不仅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国家综合实力,也要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制度是基础,落实是关键。眼下,完备的制度出台之后,关键是如何将规定落到实处,突破“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笔者认为,加强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转变发展观念,强化担当责任,更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减排节能。每个人必须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人人都是施暴者,人人都是受害者。换言之,早日根除“心肺之患”,不仅是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职责,也是公众的共同期待和公众自身时不我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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