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年3月,新版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部令”)也进行了相应修订。为了实现平稳衔接,设定3年的过渡期,并规定新申请资质的企业按新标准进行申报,尚未到期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本次换证工作,涉及仍在有效期范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资质)均属更换换证范围。凡申报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换证以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换证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凡申报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单位,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暂时达不到新《标准》要求资质的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相关链接――“新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资质标准将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序列。取消主导工艺资质的设置,将原来的主导工艺资质归并修订后的相应专业资质中。
一是完善了综合资质内容。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考核条件归纳为“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三个方面。但对综合资质企业总数控制在40家左右,要求“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在全国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在全国列前50名以内。”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21个行业的设计任务,规模没有限制。
二是突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考核。在主导专业中尽量考核注册人员,并参照注册人员条件明确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考核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及10年设计工作经历。
三是将主导工艺资质调整为专业资质。
四是增加了两个专项资质。在现有建筑装饰、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轻型钢结构、建筑幕墙、环境工程这六个专项设计资质的基础上,增加了风景园林和照明工程两个专项资质。并对原先只设甲级的建筑智能化专项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五是增加了设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形式。在保留原标准中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事务所的同时,新标准中允许设立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形式的事务所。即建筑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新部令”修订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明晰审批制度:如将资质审查由以前的定期受理改为随时受理;减少了审查时限,对甲级企业的审批时间从以前的几个月减少到60天;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资质申报及变更程序、材料内容、审批方式等内容。简化了企业资质变更等的办理手续和时限,除企业名称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一般变更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下放资质审批权限,实行资质分级审批,将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五个行业以外的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的审批权下放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3.取消了资质年检工作,改为资质动态管理,加强企业后续监管措施。新的资质标准对资质设立5年有效期、企业有效期满后,仅考核基本的人员等条件及企业诚信状况,符合条件的即给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