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并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结合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负责人表示,生态公益林是以生态建设为主要任务的森林,对其保护要求更高、限制利用要求更多。由于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采伐,经济效益较低,群众收益受到较大影响,特别是林改后,商品林价值提高,与商品林经营收益以及周边省份相比,目前我省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还比较低。林农要求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呼声十分强烈,也是近几年“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反映较多的问题。因此,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调动广大林农保护和管理生态公益林积极性、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巩固和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迫切要求,也是保障林农权益、维护林区稳定的客观需求。
为此,《条例(草案)》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包括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经济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等管护费用等;二是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经营者有权依法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结合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四是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