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男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釆挖山石,采挖过程中因无法避开野生香樟,竟将9株野生香樟挖倒毁坏。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16年11月,张某与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多名村民达成釆挖山石协议,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张某便雇请董某驾驶挖机在上述村民的承包山上釆挖山石。在釆挖过程中,因无法避开樟树,张某便表示若不能避开就将樟树挖掉。至案发时,已有9株樟树被连根采挖后当场丢弃,致树木死亡。经鉴定,上述樟树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立木蓄积0.496立方米,折合材积0.248立方米。
2017年1月10日、4月25日,张某、董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董某违法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9株并致使树木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系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董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人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能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