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出台《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
上海市提出,要加快出台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允许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为鼓励保护保留历史建筑,除原法定保护保留对象外,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的新增历史建筑,可以给予开发建筑面积的奖励;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所用土地可以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定向挂牌、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
上海市明确,进一步完善保护修缮和安置支持政策。在居民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研究并采取“协议置换”“居民抽稀”“征而不拆”等多种方式实施。同时,根据“历史毛地出让”、旧区改造等不同情形,合理确定保护更新模式,鼓励多方共同参与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上海市强调,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一是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建、发改、财政、文物等相关部门,将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方式、日常保护修缮维护、物业持有、持有年限、项目的开发时序和进度安排等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实行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二是强化评估考核。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进行监管,对相关规划调整、土地房屋征收、置换、土地供应、保护修缮等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申请认定的有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