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及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向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转变,提高森林观光游览、休闲度假、运动养生等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生态福祉需求,大力提升林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我局决定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开展森林特色小镇建设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森林特色小镇建设探索路子、总结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森林特色小镇是指在森林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的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林业局的场部、局址、工区等适宜地点,重点利用老旧场址工区、场房民居,通过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建设接待设施齐全、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完善,以提供森林观光游览、休闲度假、运动养生等生态产品与生态服务为主要特色的,融合产业、文化、旅游、社区功能的创新发展平台。
开展森林特色小镇建设,有利于提高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吸引和配置林业特色产业要素的能力,推动资源整合、产业融合,促进产业集聚、创新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深化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助推林场林区转型发展,改善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生产生活条件、增加职工收入,增强发展后劲;有利于促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和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福祉需求;有利于保护生态和改善民生,促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经济发展、林农增收,助推脱贫攻坚,着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新发展理念。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要以保护好当地森林资源、原生生态环境和原生生态景观为森林特色小镇建设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在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加、森林质量提高、生态功能增强的前提下,采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等建设模式和方式,实现生态环境、生态文化、森林景观和服务设施有机融合,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多种功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生态产品和更优良的生态服务。
(二)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发展。要与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发展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科学设计,立足实际,深入挖掘特色,找准发展方向。要严格按照当地生态环境的承载量,科学规划,经过严格的科学评估论证,按照程序批准后严格执行。
(三)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要优先选择发展基础好、政府支持力度大、建设积极性高的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林业局作为建设试点。在及时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和模式的基础上,逐步示范推广、稳步推进。
(四)坚持政府引导、林场主导、多元化运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和资金投入、易地搬迁、土地使用审批以及投融资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不断优化政策和投融资环境,大力支持小镇建设;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林业局是森林特色小镇建设的主体,要创造条件,推进小镇与企业、金融机构有效对接,促进场镇企融合发展、共同成长。
三、试点内容
(一)范围和规模。在全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林业局范围内选择30个左右作为首批国家建设试点。
(二)建设方式。在稳定和充分保障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权益的基础上,可采取使用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放活经营权。可采取自建、合资合作和PPP合作建设等模式推进小镇建设,实现场镇企有效对接、互利共赢,融合发展。小镇建设要坚持改造利用、提档升级为主,原则上不搞新建,确需新建的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重点通过对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林业局的老旧场(局)址工区、场房住房等的改造,将其建设成地方特色鲜明,又与原生态景观风貌紧密融合的特色民居、森林小屋等接待设施。要注重与生态扶贫、林场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和场部搬迁重建,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工程项目建设相结合,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三)建设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一般应选择在森林分布集中,森林覆盖率一般应在60%以上,森林景观优美、周边生态环境良好,具备较好文化底蕴、无重大污染源,规模较大的国有林场或国有林区林业局建设。
2.建设积极性高。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林业局建设积极性较高,当地政府重视森林特色小镇建设工作,在小镇项目建设投入、招商引资、土地优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力度大。
3.主导产业定位准确。主要依托森林资源和生态优势,重点发展森林观光游览、休闲度假、运动养生,以及森林食品、森林药材等林产品培育、采集和初加工的绿色产业。
4.基础设施较完备。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林业局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较完善,建设地点原则上要选择在距机场或高铁站50-100公里范围内。
(四)建设主要内容
1.改善接待条件。通过对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林业局老旧场(局)址工区、场房民居等的改造,建设成地方特色鲜明,又与小镇森林特色生态景观风貌紧密融合的特色民居、森林小屋等,努力提升食宿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2.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水、电、路、讯、生态环境监测等基础设施和森林步道等相应的观光游览、休闲养生服务设施,为开展游憩、度假、疗养、保健、养老等休闲养生服务提供保障,不断提升小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
3.培育产业新业态。充分发掘利用当地的自然景观、森林环境、休闲养生等资源,积极引入森林康养、休闲养生产业发展先进理念和模式,大力探索培育发展森林观光游览、休闲养生新业态,拓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发展空间,促进生态经济对小镇经济的提质升级,提升小镇独特竞争力。
(五)工作程序
1.摸清家底。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新疆兵团,下同)要尽快组织力量对本省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森林特色小镇建设情况和潜力进行调查摸底,填写森林特色小镇资源情况调查统计表(见附件1)。
2.推荐上报。各省组织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林业局开展森林特色小镇建设试点申报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推荐2-3个国有林场或国有林区林业局作为国家建设试点,填写试点申报表(见附件2)。
3.确定试点。我局将在各省推荐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区域布局、建设特点、发展特色等因素,确定全国森林特色小镇建设试点单位,并予以公布。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及时对森林特色小镇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做好摸底调查和试点申报工作。认真填写森林特色小镇资源情况调查统计表,确保各项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推荐为试点单位的要提供3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和小镇概念性规划,有条件的可同时提供10-15分钟的视频材料。
文字材料应包括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方式、建设路径措施等主要内容;概念性规划应包括小镇区域产业规划、功能布局、配套设施建设、文化底蕴研究等。
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文字材料和电子版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张静 刘鹏
电 话:010-84238813 84239854(传真)
邮 箱:806@forestry.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森林特色小镇资源情况调查统计表
2.森林特色小镇建设试点申报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延伸阅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6]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特色镇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小镇建设健康发展之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发展特色产业,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止千镇一面。依据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培育对象,防止一哄而上。 ——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防止大包大揽。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坚持深化改革。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创新社会服务管理。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造创业创新新平台,发展新经济。
(三)目标
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培育要求
(一)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
产业定位精准,特色鲜明,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良好、前景可观。产业向做特、做精、做强发展,新兴产业成长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推动产业链向研发、营销延伸。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投资、人才、服务等要素集聚度较高。通过产业发展,小镇吸纳周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村发展效果明显。
(二)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 空间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整体格局和风貌具有典型特征,路网合理,建设高度和密度适宜。居住区开放融合,提倡街坊式布局,住房舒适美观。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公园绿地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店铺布局有管控。镇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土地利用集约节约,小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协调。美丽乡村建设成效突出。
(三)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得到充分挖掘、整理、记录,历史文化遗存得到良好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成独特的文化标识,与产业融合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得到充分弘扬。公共文化传播方式方法丰富有效。居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较高。
(四)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 基础设施完善,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并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道路交通停车设施完善便捷,绿化覆盖率较高,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服务覆盖农村地区。
(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 发展理念有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有创新。规划建设管理有创新,鼓励多规协调,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合一,社会管理服务有创新。省、市、县支持政策有创新。镇村融合发展有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小镇健康发展,激发内生动力。
三、组织领导和支持政策
三部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明确培育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开展指导检查,公布特色小镇名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推荐。县级人民政府是培育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
三部委依据各省小城镇建设和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情况,逐年确定各省推荐数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推荐数量,于每年8月底前将达到培育要求的镇向三部委推荐。特色小镇原则上为建制镇(县城关镇除外),优先选择全国重点镇。
2016年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数量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联 系 人: 林岚岚、贾一石
电 话: 010-58934432、58934431
传 真: 010-58933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