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延边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决定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废止应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实际的,近日,记者从延边州人大法制委了解到,此次关于上述“条例”的决定,有着其深层的背景和意义。
非遗保护传承有序
据了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吉林省首个关于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例。
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留存下来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资源十分丰富,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点。随着延边州不断加大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截至目前,延边州收集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93项,进入国家级名录17项,进入省级名录77项、州级名录89项。中国朝鲜族农乐舞于2009年成功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也是我国唯一被列入该《名录》的舞蹈类项目。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朝鲜族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种类大幅减少,尤其是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后继无人的困局。特别是近20年来,延边州在民间传唱的朝鲜族古老的民歌、民谣,朝鲜族床头的奚琴演奏、绩麻舞、僧舞等民间艺术表演形式日渐萎缩,大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处于濒危状态,部分已经失传。与此同时,州暨县(市)两级政府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刚性制度,在管理和投入上缺少固定的措施保障。
这样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显得十分必要。为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应运而生,这不仅有利于依法推动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而且也有利于文化传承,促进民族团结。
该《条例》共设37条,分别对条例实施主体,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规划、监督、管理、开发与利用,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与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均予以了规定,保护条款清晰明确。
如:条例所指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朝鲜族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文字,朝鲜族传统表演艺术和书法、绘画艺术,朝鲜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技艺、工具和代表作,朝鲜族传统祭祀、岁时节庆、人生礼仪等民俗活动,朝鲜族传统体育、竞技和游艺,朝鲜族传统医药和保健知识、技能,其他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其拥有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朝鲜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将其列入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城镇绿化依法管理
同样,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也使延边州今后的城镇绿化建设有法可依。
近年来,延边州扎实开展城镇绿化工作,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方面出现了重复建设、管理不到位、绿地规划布局不够合理、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够完善、绿化总量相对不足、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相对偏低、县市绿化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如:2013年,全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39.6%,极个别县(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甚至不到30%,与全州40%的规化目标有些差距。
新出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共设五章二十六条,在城镇绿化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如: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绿化中可适当配置适合城镇生长的“州树”长白松、“州花”金达莱以及长白山野生物种等乡土植物,体现自治州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生成绿地建设,保障苗木自产供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植物育种、引种驯化工作。
该《条例》的一些规定细化到了增加城镇绿化面积、突出地方特色、扶持生产绿地建设等问题,不仅有利于依法开展城镇绿化管理,而且有利于打造生态宜居城镇,加快推进延边州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废止“条例”符合实际
从2001年率先在全国制定到2015年1月22日决定废止,13年间,《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在加强延边州对外劳务中介服务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规范了延边州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管理与服务,维护了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延边几乎每年至少10万人在国外劳务。仅2006年,延边州出国劳务人员带来的因私涉外收入就高达10.47亿美元。
对于废止《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对外劳务合作条例》会不会影响延边的对外劳务合作?一直从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延边州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与服务贸易处处长周世焕认为,两者并无关联。
据了解,2014年,延边州出国劳务人员通过银行账面汇入州内的资金总额3.2亿美元,同比下降10.6%。“虽然金额下降,但它受到的是国外经济环境、货币、国内就业条件等多重因素影响,条例只是用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不影响个人出国意愿。”周世焕说。
延边州人大法制委也表示,废止《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对外劳务合作条例》,除了当时的立法环境和设定的条款依据已不复存在外,国务院于2012年公布施行了更加规范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这也是废止该条例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