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省级园林城镇暂定标准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城镇创建活动,建制镇绿化水平不断提高,园林城镇创建取得明显成效。3月10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为进一步适应城镇化发展要求,在总结近年园林城镇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对暂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山西省园林城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对绿地建设与管控、生态环境、市政设施、特色风貌、综合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新建小区绿地率30%
《标准》规定,公园绿地布局要合理均匀,至少有一个面积大于2.0公顷,具休闲、娱乐、健身、科普教育及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的公园,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同时以植物造景为主,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建成区绿地率25%,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7㎡,建成区内主要干道符合城镇道路绿化设计相关标准规范,至少有一条符合“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的达标林荫路,道路绿化普及率85%,道路绿地达标率80%,林荫路推广率30%;近三年新建小区绿地率30%,改建小区绿地率25%,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指标须达标,驻镇各企事业单位要开展庭院绿化美化工作,各单位内部绿化面积应达到单位用地面积的20%;河道、水体绿化普及率50%。
古树名木严禁移植
要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责任落实,管理规范;设立有专门的古树名木及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并能满足保护需要;古树名木保护率达到100%;严禁古树名木移植。园林绿化设计中严格控制大广场、水景喷泉、大草坪、大色块、雕塑、灯具造景、单一层次种植等情况;绿地建设中严格控制移植大树,栽植未驯化的外来植物、应用假花假树、景观水体硬质驳岸或植物亮化等现象;无侵占、破坏现有绿地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情况发生。
新建筑须实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
镇区有健全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镇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鼓励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积极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并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建筑)采用节能技术;新建建筑执行国家节能或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有节能改造计划并实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再生利用。镇区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应推行无障碍设施。城镇公共供水普及率80%,城镇供水水质检测合格率95%,生活污水处理率50%,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90%。水体生态要保护完好,自然河流水系无裁弯取直、筑坝截流、违法取砂等;自然山体保护完好,无违规违法开山采石、取土以及随意推山取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