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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今起征求社会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2  

  2月27日,扬州市制定的《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修订草案)》,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文件正式出台后,将成为国内首部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范性文件。

  去年6月22日,中国大运河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扬州作为申遗牵头城市,在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保护上,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并起到示范作用。此次制定的保护办法,即意在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列入该办法保护范围的大运河遗产包括:大运河扬州段的水利工程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各类相关的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利工程设施等。

  办法明确,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沿线各级政府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同时,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在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审批有关建设工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由市级文物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会议进行审查论证。

  扬州市未来还将制定大运河遗产扬州段保护规划。办法指出,保护规划公布后,当地水利、航运、环保、旅游等规划应主动与其相衔接。同时,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新建工程项目,今后须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出台后作为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损害,轻则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扬州大运河沿线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将建立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档案资料和监测预警系统,对大运河遗产进行日常监测,监测报告将定期提交省市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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