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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2  

  为避免“规划失误”和“规划折腾”,广州市为城乡规划再造“紧箍咒”。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获悉,新修编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将得以杜绝,人大对政府实施规划的情况将加大监督力度。

  《条例》还对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建筑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背景规划领域有了新“基本法”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作为广州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现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广州城市规划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随着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施行,结合城市发展需要,以及近年来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广州市对《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一方面使其与《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相衔接,另一方面为广州市自2006年创新设立的规委会制度给予立法保障。

  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州市城乡规划工作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解决。如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不够,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待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需进一步规范;规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有待提升;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有待深入拓展。

  据悉,修编后的《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是广州市“科学规划、依法规划、阳光规划”的制度保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2015年2月11日正式挂牌后,当天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

  《条例》解读

  1、居委发现违规行为应报告

  《条例》首次明确了基层政府包括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其中,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

  《条例》还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辖区域内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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