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日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获得了表决通过。
《条例》对哈尔滨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哈尔滨市多元立体绿化的发展方向,规定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规定城市立交桥、道路隔离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适宜绿化的,应当实施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实施通透式绿化。
据悉,为保证城市绿化面积,《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内河水系新建、改建工程两侧城市绿化用地,规划为防护绿地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城市绿化水平直接反映一座城市的品位,也深深影响着市民的幸福指数。哈尔滨的绿化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已成为哈尔滨市民的殷切期盼。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充分肯定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也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
部分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哈尔滨市城市发展和“北跃”战略的实施,松花江贯穿哈尔滨市区,一江两岸,已经是哈尔滨市最大的湿地和居民休闲公园,其绿化管理应当在立法中有所考虑。对哈尔滨城市规划内松花江滩涂上的耕地、鱼塘、建筑物等,依法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采取坚决措施还绿、还湿。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为加强城市绿线的管理,建议增加城市绿线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在调整城市绿地的规划中,建议增加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内容。针对哈尔滨市在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交接不顺畅的问题,组成人员建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绿化工程,由其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单位组织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时,应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