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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8  

  3月20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应注重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

  -重点发展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条例》第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中心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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