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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地震灾后重建 坚持保护生态绿色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6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意见》明确了灾后恢复重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重点开展受灾地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耕地优先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

  《规划》将保护生态、绿色重建作为重建原则之一,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环境综合治理。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规划》指出,修复受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和农村饮用水源点,结合城乡恢复重建及灾民安置规划建设供水水源,加强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利用能力。

  《规划》单列生态环境保护一章。对于生态修复,《规划》要求,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修复受损森林和草地植被。恢复重建受损水土保持设施,强化小流域综合治理,控制水土流失。

  对于环境保护,《规划》也分类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恢复重建集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工业企业水污染处置与管控体系。加快推进牛栏江堰塞湖水环境整治,防止水体生态功能退化。恢复和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响应能力。

  在水源地保护方面,要求推进灾区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优先修复建设灾区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

  在废弃物处置方面,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恢复建设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对拆除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要求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乡村清洁工程实施力度。支持建设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系统,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在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方面,要求恢复重建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系统,恢复重建地震灾害中受损的监测站房、监测仪器设备等,提高环境监测应急响应能力,完善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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