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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部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5  

  2月2日,《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这是山东省第一部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在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利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济南应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办法,保证湿地生态用水,避免湿地生态功能进一步恶化。湿地公园周围禁建污染项目。湿地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划定全市湿地保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湿地内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市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的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

  《条例》明确,湿地公园规划可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适当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在湿地公园的利用方面,湿地公园应当维护原有的自然生态及人文历史风貌,限制用作商业活动。此外,《条例》还鼓励社会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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