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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建人地挂钩机制 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2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我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到2018年,全市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衔接、运行有效、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区域和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更加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为进城落户人口提供用地保障。

  为推进我市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用地保障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以下称人地挂钩)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为依据,以人地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根据吸纳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指取得城镇户籍的进城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确定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其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建设相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

  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已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严格执行人均用地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坚持改革创新、规范运作。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完善用地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进城落户人口各类用地,优化各相关指标测算流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政策实施跟踪分析机制,不断提高用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坚持尊重意愿、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权益流转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18年,全市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衔接、运行有效、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区域和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更加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为进城落户人口提供用地保障。

  二、主要措施

  (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适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实施差别化用地标准。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津南区外环线以外区域按照人均110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东丽区和北辰区外环线以外区域、蓟州区按照人均88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西青区外环线以外区域、滨海新区、宁河区、武清区、静海区、宝坻区按照人均55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五)实施规划统筹管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在公安部门统计的历年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基础上,科学预测规划期内进城落户人口总规模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差别化用地标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将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增加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原有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六)改进用地计划安排。在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时将全市进城落户人口数量作为重要指标,在全市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安置进城落户人口,保障用地需求。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区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将其作为分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主要依据,对于各区用于进城落户人口的新增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充分安排社会民生用地,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保障棚户区改造等安居工程用地需求。

  (七)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要求,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八)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受让、承租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

  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进城落户农民协商回购。

  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

  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依据相关规划完成土地整治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土地整治并经验收合格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三、明确责任

  (九)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规划、公安、人力社保、农业、统计等部门参与,加强配合协调,确保政策落实。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进城落户人口用地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于每年年底前提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产业建设用地需求。

  规划部门负责城镇规划、用地结构布局,以及住房和市政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及结构预测。

  公安部门负责于每年2月10日前核实汇总上一年度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取得本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等数据,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进城落户人口用地保障的重要依据。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进城落户人口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农业部门负责保障和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统计部门负责按照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国家统计局城乡划分结果和年度人口变动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全市人口变动检测统计工作。

  四、组织实施

  (十)提高思想认识。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人地挂钩机制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地挂钩机制实施工作负总责,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积极推进,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规范政策实施。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监管,防止出现为片面追求城镇化用地规模而更改户籍、农民“被市民化”等现象,保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土地等基础数据跨部门共享,对进城落户人口和城乡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准确解读人地挂钩机制的重要意义、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形成广泛共识。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地挂钩机制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每年年底前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有关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总结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人地挂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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