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决定启动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期为2016—2018年,并规范了省级推荐、资格审核、竞争性评审等试点申报操作流程。
指南规定,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择优推荐1个城市参与全国范围内的竞争(计划单列市可以单独申报),第一批试点城市所在省份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列。对在试点范围确定之前到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破坏竞争机制的申报城市,在评审环节给予扣分处理。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试点区域集中连片(须包括一定比例的老城区),且不少于1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降雨量不低于400毫米;城市建成区内至少有一个汇水片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在“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等。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及时组织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技术措施、建设运营模式、PPP方案、配套措施等。
如在PPP方案环节,评审的要求是:明确试点工作中采取PPP模式操作项目投资占试点工作总投资比例,以及这些项目工程量占试点工作总工作量的比例(按建成区面积计算)。明确PPP实施基础,包括是否吸引建设方参与合作等;提出合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案,明确资源整合和打包方案,符合财政部PPP工作有关制度规范。在配套措施方面,要求建立合理的海绵城市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补贴方案,明确政府支出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