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批复了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表示,《总体规划》要统筹做好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呼和浩特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批复还提出,要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176.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5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10平方公里以内;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对外交通基础设施,疏解区域过境交通,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等。
以下为批复全文: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5〕19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请审批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呼和浩特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北方沿边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呼和浩特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176.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中心村,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5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1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呼和浩特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研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