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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湿地保护条例 破坏湿地要受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3  

  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标志着我省湿地资源保护实现了有法可依。

  湿地保护压力不小

  我省现有湿地面积941.85万亩(不含水稻田),居全国第21位,仅占全国湿地面积的1.17%。为保护柔美脆弱的湿地资源,全省已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7处、保护面积402万亩。三门峡黄河湿地由原来大天鹅的停歇地变为越冬地,数量由几百只增加到万余只;郑州黄河湿地每年越冬的候鸟近100万只,世界濒危、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鸨已成为稳定的越冬种群。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地区违法开垦、建沙场占用等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全省湿地面积萎缩。监测显示,2003至2012年间,全省湿地面积减少了55.95万亩,湿地保护面临巨大压力。

  破坏湿地要受罚

  条例在制定监督管理措施时非常具体,既有对政府、企业的要求,又有对个人的要求。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围垦湿地、填埋湿地,擅自采砂、取土、采矿,擅自排放或者堵截湿地水资源,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和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繁育区和栖息地等。条例针对这些违法行为,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黄河湿地在全省湿地面积中占比较大,条例专设保护内容,禁止在黄河湿地建设除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之外的工程项目,也不允许建设居民点、厂房、仓库、餐饮娱乐设施。

  湿地保护要有财政预算

  加强湿地保护,政府担当必不可少。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尚未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一般湿地,也要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我省条例的出台对于湿地保护来说非常重要、非常及时。下一步将组织排查湿地违法活动,继续通过建立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省级重要湿地划定等形式,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湿地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也将尽快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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