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我省湿地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已建成湿地自然保护区20个、国家湿地公园30个、省级湿地公园4个,湿地总面积达到20.97万公顷。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湿地保护和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日益显现,围垦占用湿地、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和滥捕、滥猎、滥采湿地生物资源的事件时有发生,湿地面积不断减少、生态功能不断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湿地生态系统面临极大威胁,形势十分严峻。
为加大我省湿地保护力度,理顺管理体制,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湿地资源保护的认识,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对湿地的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为理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湿地保护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相关工作。为加强湿地的保护利用,《条例(草案)》明确了湿地保护的形式和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条件,以及相应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同时细化规定了在湿地范围内应当禁止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