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消息: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70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公司陆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94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9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7,560,972.74元。案件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6月7日、6月
12日、8月11日、8月23日、9月17日、10月14日、10月17日、12月23日和2015年5
月16日、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2014-036、2014-037、2014-055、2014-057、2014-065、
2014-067、2014-070、2014-079、2015-042、2015-049;以及本公司于2014年6
月19日、7月4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7日和2015年3月25日、5月20日、7
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分别为2014-040、2014-043、2014-052、2014-063、2014-066、2015-018、
2015-043、2015-066。
二、相关民事诉讼的判决及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27日、2015
年3月17日、2015年6月9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号、(2014)
1
昆民五初字第8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9-95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7-111号、(2014)
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138号、(2014)昆民五初
字第123号共计87份《民事判决书》。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
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6月10日、2015
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4-076、2014-078、2015-006、2015-013、2015-017、2015-052、
2015-060。
2015 年 7 月 23 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 27-31
号 5 份《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1.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
年-2009 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
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何学葵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首先其身份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其次刑事判决书已
经确认其策划、安排实施了公司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
构成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其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公司 2007 年 12 月 6 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 2007 年年报,2008 年半年报、年报,2009 年半年
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法
院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 年 12
月 6 日。
4.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其定义的揭露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
首次公开揭露;(2)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3)是针对虚假陈述的
2
内容进行的揭露。法院认为,首先,201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发布的 2010-010
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
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
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性,
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
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
投资决策。因此,2010 年 3 月 18 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2014)昆民五初字第 28-31 号共计 4 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
赔偿上述 4 起案件中的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86,986.40 元及各原告股票持
有期间或持有到损失计算基准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
2.被告何学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 3,783.52 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学葵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2014)昆民初字第 27 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
下:
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83.3 元,由原告负担。
3
三、特别提示
如相关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
公司服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决定不上诉。
四、上诉情况
已判决的案件中(2014)昆民五初字第 128-130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
18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 20-21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 23 号、(2014)
昆民五初字第 25-29 号、 2014)昆民五初字第 32 号、 2014)昆民五初字第 34-35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 41-43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 69-72 号、(2014)
昆民五初字第 74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 76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 92 号、
(2014)昆民五初字第 94 号共计 26 名原告不服判决,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书》后分别于 2015 年 2 月 3 日、
2015 年 4 月 15 日、2015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
号:2015-005、2015-023、2015-038。
截止目前,已上诉的 26 起案件中,5 起案件因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
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
其余上诉案件均已开庭但尚未判决。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公司预计 2015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 260 万元至 390 万元。本次公告
的诉讼涉及金额 90,769.92 元,公司按照以上损失全部由公司承担保守估计,对
公司本期利润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由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4
目前已起诉并判决的案件中,以2011年3月18日为揭露日且被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判决驳回请求的案件65起,被驳回请求的案件已上诉的有26起,因上诉人
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被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的案件5起。以2010年3月18日为揭露日且已判决的案件27
起,判决由公司或公司及何学葵或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赔偿的金额为
646,216.73元,其中仅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为6起,涉及金额180,524.86元。
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已根据赔偿损失情况对何学葵提起了追偿诉讼。同
时,公司大股东云投集团已根据承诺对公司赔偿投资者的180,524.86元向上市公
司进行了补偿,详细内容见2015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公告》。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七、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
2013 年 5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绿大
地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
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
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
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
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
后 6 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 58,229,582 元(人
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
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
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
5
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
书的公告》。
八、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5 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