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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建公共建筑市政设施应配屋顶绿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27  

  “上海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23日下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一审时相比,新建公共建筑立体绿化覆盖率达到30%的规定并没有最终写入修正案,而是表述为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绿化发展与人多地少的矛盾一直较为突出,这次法规修改,以立法形式推动立体绿化发展,有利于缓解绿化用地矛盾,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生态。修正案草案关于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主要是援引了2014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推进上海市立体绿化发展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指标。而《实施意见》的有效实施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其规定的屋顶绿化面积的比例要求是否适当,需要总结试行期间的实际执行状况等作出判定。经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建议这次法规修改中关于屋顶绿化面积的比例,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意见》的实施情况作出适当规定。为此,修正案第一条第一款的内容修改为:“上海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此外,《上海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规定,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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