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消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等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回拨机制、定价机制、配售原则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截止2015年6月3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13.11倍,本次发行价格12.1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4年摊薄后市盈率为18.97倍,低于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2,2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按本次发行价格12.11元/股计算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6,642万元,扣除预计的发行费用4,879.1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762.87万元。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36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中坚科技”,申购代码为“002779”,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
3、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3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8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6月30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为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18%),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11元/股,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有效报价情况为:
(1)14.2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8.9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全部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之和为364,320万股。
5、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6,642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等相关情况已于2015年6月25日(T-6日)在《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可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查询。
6、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网下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7、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及中止发行情形。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7月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7月3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四、(五)回拨机制”。
8、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上述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
(2)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于2015年7月3日(T日)9:30至15:00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
(3)申购款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7月3日(T日)8:30至15:00。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查询)。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信息,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779”。
(4)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协会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网下投资者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5)在划拨申购资金当日,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共用备案账户的投资者若无法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应及时与托管银行确认。因投资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认申购资金足额到账所致后果由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自负。
(6)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
(7)2015年7月7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刊登《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披露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结果。
(8)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无锁定期,自深交所上市日起即可流通。
9、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发行时间为2015年7月3日(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并采用按市值申购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网上申购时间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7月1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市值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投资者证券账户市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3)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单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8,500股。
10、本次发行中,当出现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1,320万股的;出现网上最终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1、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的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12、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中坚科技 指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德邦证券 指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网上发行 指本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按市值申购方式定价初始发行8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若启动回拨机制,网上发行数量为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 网下发行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有效报价投资者根据确定的价格初始发行1,3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若启动回拨机制,网下发行数量为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 投资者 指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管理的自营业务或证券投资产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网下投资者 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设定的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 有效报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 有效报价数量 指有效报价所对应的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公告中的有关规定的申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一致、申购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付申购资金等的申购 网下发行资金专户 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资金账户 T日 指2015年7月3日,为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日 元 指人民币元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
(一)初步询价情况
2015年6月29日(T-4日)至2015年6月30日(T-3日)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截至2015年6月30日(T-3日)15:00,共有124家投资者管理的312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其中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除此以外的122家投资者管理的310个配售对象均已按照《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提交了核查材料,报价区间为10.00-12.11元/股,拟申购总量为406,150万股。
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要求的310个配售对象全部报价的中位数是12.11元/股,加权平均数是12.11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是12.11元/股,加权平均数是12.11元/股。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中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已按要求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已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不存在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未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情况。
(二)剔除报价情况
投资者初步确定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排序:
A、按照申报价格由高至低排序;
B、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照申购数量由少至多排序;
C、申报价格及申报数量均相同的,按照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时间由后到先排列;
D、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均相同的,按照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编码降序排列。
排序后,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同等价位上,按照上述排序,排序靠前的优先剔除。
按照以上原则,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一致,首先在申报价格等于12.11元/股的配售对象中,剔除拟申购数量低于1,320万股的配售对象,该部分累计拟申购量为410万股;在拟申购量等于1,320万股的配售对象中,将报价提交时间晚于2015-06-29 09:40:21.613的申购报价予以剔除,该部分累计拟申购量为40,920万股。以上剔除的累计拟申购总量为41,33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拟申购总量的10.18%,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是12.11元/股,加权平均数是12.11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是12.11元/股,加权平均数是12.11元/股。
(三)发行价格确定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并综合参考公司基本面、可比上市公司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1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2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8.9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四)与行业市盈率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截止2015年6月3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13.11倍,本次发行价格12.1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4年摊薄后市盈率为18.97倍,低于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五)有效报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剔除报价后,初步询价中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本次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112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276个,有效申购数量总和为364,32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276倍。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其有效申购数量参与网下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请见附件。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继续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二、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200万股,网下初始发行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即1,320万股,网上初始发行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即880万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11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2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8.9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四)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2015年6月25日
周四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5年6月26日
周五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备案(截止时间12:00)
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认证材料(截止时间12:00) 2015年6月29日
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初步询价开始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2015年6月30日
周二 网上路演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2015年7月1日
周三 确定发行价格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2015年7月2日
周四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5年7月3日
周五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网下发行申购资金验资 2015年7月6日
周一 网上发行申购资金验资
网下发行配售 2015年7月7日
周二 刊登《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网下发行申购资金解冻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5年7月8日
周三 刊登《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发行日。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五)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六)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2015年7月3日(T日)申购时间9:30-15:00, 缴款时间8:30-15:00;网上发行申购时间:2015年7月3日(T日),9:15-11:30,13:00-15:00。
(七)拟上市地点:深交所中小板
三、 网下发行
(一)参与对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有效报价投资者为112家投资者管理的276个配售对象,有效报价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64,320万股。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请见附件。
(二)网下申购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于2015年7月3日(T日)9:30至15:00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
2、申购款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7月3日(T日)8:30至15:00。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资金。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
3、2015年7月3日(T日),有效报价投资者应当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足额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应当于T日15:00前到账。
4、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应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向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5、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6、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信息,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779”。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如下:
开户行 开 户 名 称 银 行 账 号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4000023029200403170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44201501100059868686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41000500040018839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777057923359 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755914224110802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443066285018150041840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7441010191900000157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337010100100219872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38910188000097242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1801014040001546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453020000184330000025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79170153700000013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102082594010000028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0012400011735 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000000501510209064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0039290303001057738 汇丰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622296531012 花旗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1751696821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00392518000123500002910
注:以上账户信息可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查询,如有变化请以该网站上信息为准。
(三)网下配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效报价投资者(以下简称“有效申购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2015年6月25日(T-6日)刊登的《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确定的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进行配售,并将在2015年7月7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配售情况,该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四)多余款项退回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额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2015 年7月7日(T+2日)9:0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配售对象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五)其它重要事项
(1)验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15年7月3日(T日)对网下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律师见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网下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5)所有参与本次发行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6)本次网下发行获配股票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日起即可流通。
四、 网上发行
(一)申购时间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时间为2015年7月3日(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并采用按市值申购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二)申购资格
网上申购时间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7月1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市值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投资者证券账户市值的计算方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详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三)申购规则
1、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2、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单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8,500股。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4、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
(四)申购程序
2015年7月3日(T日),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本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网上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网上投资者,必须在 2015年7月3日(T日,含当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网上投资者,必须在 2015年7月3日(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五)回拨安排
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如下:
1、若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本次网上初始发行量,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将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配售原则在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对象中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2、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不得向网上回拨,应中止发行;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六)摇号
(1)验资与配号
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结束后当天,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A)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B)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2)公布中签率
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15年7月7日(T+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5年7月7日(T+2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15年7月8日(T+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网上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七)结算与登记
(1)网上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2015年7月7日(T+2日)网上摇号抽签。抽签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将有效认购结果发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15年7月8日(T+3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有关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等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八)发行手续费
本次网上投资者按市值申购时,不向网上投资者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根
联系电话:0579-86878687
传 真:0579-86878687
联 系 人:傅震刚
保荐人(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 话:021-20830997
传 真:021-20830982
联 系 人:股票销售部
发行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