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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投生态:关于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0  

7月8日消息: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内容
    2013 年 5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公司
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
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
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
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
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
后 6 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 58,229,582 元(人
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
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
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
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
书的公告》。

    二、民事诉讼进展情况
    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公司陆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虚

                                     1
假陈述责任纠纷94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9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7,560,972.74元。
    截止目前,已判决案件87起。已起诉并判决的案件中,以2011年3月18日为
揭露日且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请求的案件65起,被驳回请求的案件已
上诉的有24起,因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
受理费,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的案件4起。以2010年3月18日为揭
露日且已判决的案件22起,判决由公司或公司及何学葵或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
赔偿的金额为555,446.81元,其中仅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为6起,涉及金额
180,524.86元。
    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及 2014 年 12 月 17 日判决仅由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6 起案件,公司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案件的
被告,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及对赔偿主体的认定,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前先行
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已根据赔偿损失情况对何
学葵提起了追偿诉讼。

    三、承诺履行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司(乙方)与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签署《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截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涉及乙方的股民索赔诉
讼案件中,法院判决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为 6 起(案件基本信息详见本
协议之附件一),根据生效判决,乙方应承担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180,524.86 元(包
括赔偿金和案件受理费)。
    第二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乙方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
股民索赔诉讼案件:
    1.甲乙双方均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 6 个月内积极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乙
方的款项及其所持乙方之股份承担赔偿责任,若在前述期限内何学葵未承担或承

                                     2
担责任不充分,则由甲方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对
何学葵未承担或承担责任不充分的部分予以承担;
    2.在甲方对乙方完成上述支付后两年内:如果乙方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
获得何学葵及/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则乙方应于收到赔偿金之日起 10 日内
将该赔偿金在甲方对乙方的上述支付额度内偿还给甲方;如果乙方通过诉讼或者
非诉讼方式未能获得何学葵及/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则乙方无须将甲方对
乙方已完成的上述支付金额偿还给甲方。”。
    (二)云投集团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近日,云投集团向公司支付了已由公司先行向投资者赔偿的 180,524.86 元
赔偿款。云投集团已按照《协议》及承诺履行了到期承诺。

    四、其他说明
    (一)已判决的案件中,仍有 16 起案件判决由公司及何学葵或公司及何学
葵、蒋凯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目前公司正积极推进案件判决的执行。据了解,
对(2014)昆民五初字第 44-50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 89 号、(2014)昆民
五初字第 93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 100-103 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 108
号共计 14 起案件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执行何学葵的资产。如其
他案件判决生效后 6 个月未能实现由何学葵及/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履行承诺。
    (二)目前公司向何学葵追偿的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如公司能追偿成功,
对已赔偿投资者的部分获得何学葵及/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赔偿的,公司将根据与
云投集团签订的《协议》及时将赔偿款在云投集团支付给公司的额度内偿还给云
投集团。

    五、备查文件
    (一)《协议》;
    (二)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4 日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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