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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首次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1  

  6月29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是乌鲁木齐市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乌鲁木齐市现有湿地总面积2.12万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49%,远低于世界8.6%和国家5.58%的平均水平。其中,达坂城区湿地面积占到全市近二分之一。

  目前,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职责不清;湿地保护范围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随意开垦土地、侵占湿地、排放污染物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导致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态功能下降;在湿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特别是超量开采地下水已致柴窝堡湖湖面急剧萎缩,严重影响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市林业局(市园林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人曹秀英说,在此情形下,乌鲁木齐市出台条例保护湿地资源,不仅非常必要,而且也十分迫切。

  《条例草案》中规定,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机制,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依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修复。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的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应当通过补水、退耕、轮牧、退牧、禁牧、引水治沙、种草、水生动植物恢复、水体交换、减少污染源等措施科学修复。

  同时,对于擅自在湿地内筑坝、爆破、放牧、烧荒,未经批准擅自征占用、开发利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性质、功能等行为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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