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9月16日召开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李克强总理指出,“新型城镇化是关系现代化全局的大战略,是最大的结构调整,事关几亿人生活的改善。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必须要用好新型城镇化这个强大引擎”,将新型城镇化建设摆在了“新常态”下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地位。
新常态下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发展约束。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一直沿用改革初期的发展模式。在经济新常态下,如果我们继续沿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城镇化建设发展战略,会对新型城镇化发展带来诸多制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但总体发展水平不高。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城镇化已经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低于发达国家80%的水平,也低于人均收入与我国相近的发展中国家60%的水平,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这意味着我国城镇化速度快,但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有研究表明,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有约1000万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由此看来,今后一个时期,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面临着如何从土地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转型的问题。
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城镇化的根本是乡村城镇化,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与和谐发展,其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一是在城镇化的征迁改造过程中,存在不尊重农民利益的问题,有的甚至强制拆迁,使得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补偿制度不健全。三是失地农民的福利、再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基于此,今后一个时期,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失地农民的继续再教育,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生存技能,是各地政府面临的又一挑战。
城镇化过程中弱化了城镇的环境保护功能。一些地区过度追求眼前利益,房地产开发通过调整规划不断占压规划绿地,没有很好地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工业粗放式发展和人口高密度聚积,建筑垃圾等三废不能达标排放,造成大气、水、噪音污染,水资源、土地资源短缺,城镇的生态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新常态下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新思维。首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总体水平。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其特点是严格限制人口流动,便于政府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显然,在新常态经济条件下,这种户籍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提高新型城镇化总体发展水平的羁绊。户籍制度改革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才能真正意义上使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能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我们应该看到户籍制度改革,不单单是户口农转非,而是户口背后社会福利性质的公共服务,只有失去土地的农民取得了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户籍制度才实现了实质性的改革,才能扭转过去“半城镇化”发展的尴尬局面,实现新型城镇化总体发展水平的提高。
其次,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中规划管理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改革现有规划管理制度,合理进行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实现城乡发展的全覆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使城市和农村得到同步发展和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另一方面,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明晰土地产权,规范土地的使用和流转,使土地真正为农民谋福利,同时合理规划土地用地,减少对农用土地的行政侵占,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改革规划管理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为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创造有序的体制和政策环境。
最后,树立以人为本、生态文明、集约发展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新理念。新型城镇化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前面论述的户籍改革即是以人为本的一个重要方面。过去我们只强调土地形式的城镇化发展,而忽略了以人为核心内容的城镇化发展,致使我们只为城镇化而城镇化,造就了大批城镇化半成品,这种理念下的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但城镇化发展水平非常低。因此,我们既要让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真正意义上实现身份的转变,又要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得到既得利益,享受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建立起一整套失地农民再教育机制,以缓解这些新型城镇居民的就业压力,减少社会矛盾的滋生;我国经济发展受资源环境的约束越来越突出,在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切实处理好产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的关系。现在,各个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探索环境治理的政策、法律约束,努力提高空气质量,整治水污染,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使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树立生态文明发展新理念;改过去粗放式发展为集约式发展,完善产业集聚区产业、土地、环境等的准入门槛,开展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提高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合村并镇等方式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的收储流转能力,树立集约发展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