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浙江省开始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这是第12次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从2004年每亩8元提高到目前最低每亩36元,补偿标准持续位居全国各省(市、区)前列。此次调整进一步优化分类补偿机制,对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淳安县等山区26县以及国家公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43元;对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实施公益林集体林租赁的非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55元。实行每亩43元、55元补偿标准的面积达3331万亩,占总面积的70%。
20年来,浙江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投入补偿资金220余亿元,有效保障了全省4445万亩公益林、277万亩停伐管护天然商品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开展,加速促进了公益林天然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赵希元 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