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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铁路两侧30米内不得规划建筑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5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个此类省级地方性法规。它不仅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25条内容进行了细化,还根据铁路发展与我省实际情况新增了13条新规。

  杜绝以抢栽、抢种、抢建获得高额补偿款现象

  《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取土、采石等作业。”这是省级人民政府第一次就抢栽、抢种、抢建“顽疾”正式作出明确规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与建设不同步是另一个“顽疾”,《规定》第十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后,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相关工作应当在项目静态验收前完成。”

  治理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轻体飘浮物”隐患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规划的部门不得在铁路线路外侧钢轨向外30米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设施除外。”

  对铁路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物的高度作出明确限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过设施内缘或者植物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减3.1米,并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

  第一次对“轻体飘浮物”隐患治理作出明确规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以减少或消除高铁、电化区段接触网挂异物问题。

  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护路联防责任制

  从纵向上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护路联防责任制:“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对地方政府启动应急救援作出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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