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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立法保护唐徕渠“重典”呵护灌渠湿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5  

     宁夏回族自治区省会银川市,历史上有“七十二连湖”之美誉。自秦、汉以来,兴修了秦渠、汉渠、唐徕渠等水利工程,富庶的引黄灌溉区,孕育了“塞上湖城小江南”的自然环境。因此,保护辖区内引黄灌渠和湖泊湿地生态环境,既是银川200多万群众的热烈期盼,也是“塞上古城”一份沉甸甸的考卷。

  近日,银川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唐徕渠银川段生态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唐徕渠保护决定》)和《关于加强银川市鸣翠湖等31处湖泊湿地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湿地保护决定》),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对唐徕渠银川段和部分湖泊湿地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湿地

  两岸百米内设为“禁区”

  如果说唐徕渠是银川的“母亲渠”,一点都不为过,它承担着调节银川市区生态系统的功能。

  近年来,唐徕渠周边的开发建设对唐徕渠生态环境产生了影响,一些房产开发商甚至打着邻近唐徕渠的幌子推销新建楼盘。

  《唐徕渠保护决定》规定,唐徕渠银川段(南起永宁县李俊镇西邵村,北至贺兰县常信乡丁北村)全长75公里,将唐徕渠两岸外侧100米划定为保护范围,范围内除按规划审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桥梁、景观、运动休闲等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在保护区域外,规划建设建筑物应当采取向外渐次增高的形式,突出层次性、亲水性,确保视野通透。

  《唐徕渠保护决定》要求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和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共同做好唐徕渠银川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莫让农田灌溉渠成为藏污纳垢的臭水沟。”在谈到立法保护唐徕渠两岸生态环境的初衷时,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马国华告诉记者,人大也将发挥好监督作用,督促有关各方积极落实《唐徕渠保护决定》。

  永久性保护“塞上湖城”

  黄河造就了宁夏的湖泊湿地,而宁夏的湖泊湿地资源主要分布在银川平原。

  今年8月,银川市规划局调查发现,多处湖泊和河道依然存在填湖或沿湖私搭乱建、堆放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问题。

  为此,《湿地保护决定》将鸣翠湖等31处湖泊湿地纳入永久性保护,保护面积为5348公顷。其中,面积100公顷以上有18处,50公顷~100公顷有3处,10公顷~50公顷有10处。

  《湿地保护决定》规定,根据湖泊湿地的面积大小,在湖泊湿地湖岸线外划定保护区域,对10公顷~50公顷、51公顷~100公顷、101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分别划定50米、80米、100米为保护区域。列入保护的湖泊湿地及划定的保护区域为公共区域。

  在湖泊湿地岸线外划定的保护区域内,除规划审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桥梁、景观、园林绿化、运动休闲等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在湖泊湿地保护区域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由内向外渐次增高的原则,突出层次性、亲水性和田园风光,保证视野开阔通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同时,要加强对湖泊湿地及保护区域内水体、野生鸟类、鱼类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防治水体污染,保持水质达标。

  禁止向湖泊湿地排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禁止向湖泊湿地及保护区域内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非法猎捕、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虾及其他水生生物。

  《湿地保护决定》同时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湿地规划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设立保护标志,公布举报电话,加强保护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共同做好湖泊湿地及周边区域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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