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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启动立法治理空气污染 拟制定排放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8  

  近日,“雾霾天”成为中国大陆的一大热词,而澳门也不例外。澳门去年入冬以来不良天气数暴增,空气污染指数增高,一方面因为PM2.5检测标准趋严外,空气污染程度加剧也成事实。为此,澳门特区政府启动立法咨询,拟制定重大固定空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完善监管制度,改善澳门的空气质量。

  2月16日,环境保护局举行《制订澳门重大固定空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完善监管制度》公众咨询会,向不同团体和居民介绍文本内容,并藉此进一步收集社会对相关建议方案的意见及建议。此次咨询始于1月17日,为期两个月。

  根据顾问研究报告,若澳门日后实施此次咨询文本建议的重大固定空气污染源之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配套措施,将可更有效地控制来自工商业方面的空气污染,减少有关工商业场所废气的排放。与当前比较,每年可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颗粒物的排放约1050吨、580吨及61吨,即减少排放量分别约64%、24%及39%,对改善澳门空气质量有一定的帮助。

  空气污染投诉占半数

  环境保护局过去3年间接到的环境投诉个案总数,分别为2010年731宗、2011年851宗及2012年749宗,但当中每年平均约有一半的个案属空气污染方面的投诉。

  经分析有关投诉资料,目前对澳门大气环境和居民影响较大以及污染范围较广的固定空气污染源主要包括化工与制药业、工商业锅炉、水泥工业、储油库、发电厂、废弃物焚化炉及污水处理厂等工商业场所。经了解,此类场所大部分仍采用传统或旧式的空气污染防治及处理设施,有部分甚至未采取任何污染控制措施,容易造成污染投诉。

  此外,根据顾问研究报告,上述工商业场所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等空气污染物,整体平均占全澳所有固定空气污染源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0%,污染影响比较明显。

  排放限度标准尚空白

  在澳门固定空气污染源之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制方面,根据现行三月十一日第2/91/M号法律《环境纲要法》,影响空气质素的设施的相关活动,需确保所产生的污染物不超出所订定的限度之要求,然而,目前对于污染物排放限度标准仍处于空白。

  另外,根据现行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发出工业执照之法律制度》,对工业活动制订了规范性框架,当中包括发出准照的一般制度,然而,在执行准照制度过程中未清晰订定对环境保护范畴所需要遵守的条件,尤其对于工商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管制方面。

  综观澳门当前的情况,针对固定空气污染源方面,有关工商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专门监管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因此有必要制订固定空气污染源中有关工商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法规,以完善有关监管制度,才能更好地从法制层面上保障澳门环境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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