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政府决策或执行失误导致的环境损害问题,不论事隔多久,都要追责,由政府自己为错误“买单”。该负责人说,以往百姓说的“拍脑袋”决策,导致在环境上造成损害,但时隔多年、领导离任,难以追究责任。
陕西省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政府决策或执行失误导致的环境损害问题,不论事隔多久,都要追责,由政府自己为错误“买单”。
“终身追责”期待顶层设计
在2月28日召开的全省环保工作会议上,省环保厅厅长王成文在2014年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年我省将积极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环境损害赔偿为基础的环境责任、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据省环保厅一位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针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通过“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来实现,对于项目审批环节,也规定了涉及环境损害的,审批者需接受终身责任制度。但官员离任,追责则变得很难,针对政府的“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尚未建立。
该负责人说,以往百姓说的“拍脑袋”决策,导致在环境上造成损害,但时隔多年、领导离任,难以追究责任。这一制度就是为了让政府出现的错误,不论事隔多久,仍由政府买单负责。但他表示,“终身责任追究制”需国家先出台顶层设计,各省再据此落实细化。
三中全会提出“终身追责”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的。就是针对政府或领导“只顾经济发展、不顾生态环境”,出台的“硬约束”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刘旭涛曾表示,环境保护政策、地方重大项目,多是地方党委做决策,政府执行,因此如果决策影响到环境,地方党委不能推卸责任。决策没有问题,执行中出了问题,就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因此有必要建立回溯追究责任机制,甚至终身追责。尽管事后的追责,已无法修复环境的损失,但这一环节必不可少,追责更重要的是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