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并于2月1日起施行。至此,河北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记者从河北省林业厅了解到,这个省有湿地94.79万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5.05%。其中,天然湿地70.59万公顷,人工湿地24.20万公顷。全省共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11个,面积21万公顷;共建立湿地公园21个,面积4公顷;建立保护小区3个,面积0.7万公顷。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面积总计25.7万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的27%。
湿地是重要的国土和自然资源,在防汛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把湿地看作荒滩荒地随意开发占用现象比较严重。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林业部门定期进行湿地资源调查,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防洪等规划相衔接;湿地要实行分级管理,对各级湿地的设定及采取的相应保护措施作了规定,同时还列举了保护湿地的相对禁止事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对严重危害湿地生态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河北省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河北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我省将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湿地内禁止从事六种行为: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过度放牧、捕捞,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