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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8  

  昨日,记者从市规划局了解到,威海市新制定的《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下文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办法》细化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许可制度,加强了批后规划的监管,并明确了各种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主体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威海市现行的《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是1994年10月由市政府发布实施的,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乡规划出现了规划管理制度不适应现实需要、管理体制及相应法规制度有待健全等新问题。自2012年《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后,市规划局开始组织着手制定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办法》细化和规范了乡村规划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新建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须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还规定,规划编制成果要进行专家论证、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都要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保证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办法》细化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许可制度,加强了批后规划的监管。明确规定,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得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环保、公安等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强调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办法》强调了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同时明确了各种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主体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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