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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严格制度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保护既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追责的25种情形以及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强调党政同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在生态环境方面“职责同有”“责任共担”,促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齐心协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终身追责,“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扎紧了环境保护的制度篱笆。党的十九大以来,开展了覆盖31个省(区、市)的环保督察,通过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行政问责、立案处罚、媒体曝光、事后督查、移交移送等多种压力传导机制,督促领导干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大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事实证明,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的保障。

      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坚持创新市场机制,健全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需要坚持扩大公众参与,优化相关环境保护决策,但更需要坚持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环境保护“硬约束”。目标责任制运用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将组织的整体目标逐级分解,构建环环相扣、相互配合的目标体系,有利于客观考核评价工作绩效,从而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多层次、全方位推进整体工作。我们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不断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取得了很好效果。经验表明,要真正发挥制度的作用,必须实现制度构建和目标责任的有机统一,否则仅有制度体系而没有有效的责任机制,制度规定就会沦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因此,要强化落实目标责任,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和部门;构建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机制,使重大经济社会决策经过环境影响评价。

      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生态环境保护成就显著。但必须看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在各种压力叠加的阶段,建设美丽中国,仍然任重道远。在一些地方,有人不顾环保底线,不顾大局,不顾法纪,甚至对巡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重视、不治理、不担当,搞阳奉阴违企图瞒天过海。例如,环保执法虽然运用按日计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但不少地方仍有无视环保罚单、屡罚不改的违法排污企业存在。其实,对于这些企业,不是管不了,而是不想管、不愿管。

      我国既要加快发展,又面临巨大的生态环境压力。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这既是历史的经验,也是现实的选择。我们应该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和法律约束,切实做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真正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到2035年,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才能确保到本世纪中叶,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全面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美丽中国。

作者:李娟,系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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