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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1  来源:福建省林业厅  
      近日,福建省林业厅印发《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有林场资源管理原则、资源档案管理、资源购买规定、林木采伐、林地资源管理、森林资源保护、资源利用、资源监管考核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规范资源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档案数据管理,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建立森林公园、木储基地、良种基地等专题数据库;按照保密要求,加强涉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监管。

      二是规范资源购买行为。购买行为须有利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及资源资产保值增值;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林权交易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三是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建立森林资源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管护绩效考核,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森林资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实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严禁无证采伐、越界采伐。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严格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制度;涉及国有林场林地用途变更的,须取得省林场局意见。

      四是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国有森林资源对外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禁止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天然林、生态林和森林公园的林地及林木资源资产对外转让;可依托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可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有林场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须取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办法》将在保护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在培育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提升国有林场生态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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