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亮相标志A股退市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步入新阶段,即全覆盖——退市对重大违法情形基本实现全覆盖,重落实——强化交易所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主体配合做好退市的相关责任。
一直以来,退市难是A股市场的一大顽疾。“只进不出”或“只进少出”不仅容易滋生炒差、炒小的不良投资文化,而且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方式,消解了资源配置效率。退市难,一方面是制度设计不够完善,一些退市情况未能纳入其中,另一方面是执行难度大,利益纠葛多,特别是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和投资者保护的压力较大。
此次退市新规至少从两大方面彰显了监管层力推退市常态化的决心,有针对性地解决之前面临的退市难题。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前者是上市公司主动所为,后者是监管部门强力推动,特别是针对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严厉措施。之前,重大违法退市主要是指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现在增加了一条:“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这一条规定相对较为宽泛,如此可基本覆盖各类重大违法行为。在具体实施中,尚待交易所层面的退市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或类似法院判决等法律形式来认定。
二是退市新规在“重落实”上强化了相关主体责任。最明显的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责任,强化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按照“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则严格实施退市。同时,要求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应履行相关职责。新规强调,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退市维稳工作有机纳入地方维稳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职工、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置安抚、解释疏导与纠纷处置等工作。此外,新规一如既往地重视投资者保护,强化上市公司信披义务,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今年以来,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基础上,已有5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或处于退市程序中。未来,退市常态化大势所趋,在此过程中,明确退市实施细则,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将事半功倍。这将有利于退市制度的落地生根,更有利于A股市场的结构优化。
评论:A股需要强制退市红线
业内呼吁已久的完善A股退市机制,让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今年以来陆续迎来了实质性政策。
7月27日下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的决定》,明确上市公司除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也将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相关规定自7月27日起施行。
此举被视作为近期卷入疫苗案件的上市公司长生生物“量身定做”。据新华社27日消息,公安机关已对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开展立案侦查,对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涉嫌犯罪人员刑事拘留,冻结涉案的企业账户、个人账户。同时,上市公司也被证监会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正式立案调查,并冠以“ST”。如今退市规则修改,明确“重大违法”红线范围,让本就退市风险高企的ST长生,警报再度升级。
疫苗问题关系重大,如果调查结果不幸验证了社会大众此前所担忧的,退市属于罪有应得,也将成为日后资本市场肃清瘤毒的典型案例。近年有上市企业因严重污染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通报,暂停、终止上市的震慑力也应该对准这类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同时,严格执行退市规范也能改变此前关于监管层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处理较为宽松的印象,以因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两罪并存的万福生科为例,竟然能够逃出生天,且在恢复上市后迎来一波炒作。
A股因退市制度不完善饱受诟病还在于触发退市的主要考量——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一直很难真正执行。因为大部分濒临退市的公司,往往都能以借壳、重组等途径临门一脚“恢复”持续盈利能力,部分常年未恢复持续盈利能力者,亦可通过财务手段规避退市政策,继续留在A股市场。
这从退市公司数量上可见一斑。统计显示,2001年至2017年A股共有93家上市公司退市,年均退市率仅为0.33%;对比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纽交所2001年以来平均每年有128家上市公司退市,纳斯达克市场年均303家退市,平均退市率分别达到6%和10%。完善退市制度随着今年新股发行常态化、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而愈显迫切:2017年沪深两市共有438只新股上市,IPO总量占全球的近30%。
因此,通过近期实施的系列退市新政,要让未来A股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法制化和市场化。正如证监会所言,此番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推动退市制度常态化的同时,不论是为了打击真正的责任人,还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的,要避免板子只打在法人身上,让主导违法者暗度陈仓。从此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罚情况来看,对法人的处罚力度大大提升,但违法行为的执行者,包括上市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签字人员付出的代价仍然较小。
值得庆幸的是,此番修改通过规则明确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随着中国经济地位不断提升,打造资本市场强国势在必行,此时既需要完善的上市、退市机制,也需要监管层以“刮骨疗毒”的决心设定红线,由此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塑造理性投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