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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宣恩一企业被判赔偿生态修复费60余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5  来源:恩施日报  作者:孟英豪 方勖平  
       “由于破坏了生态环境及生态平衡,使国家利益受到了损失,在此,我保证今后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法的企业、合格的法人”,7月17日,在宣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该案当事人廖某某当庭赔礼道歉。
       据了解,被告单位宣恩县某建材公司在廖某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期间,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在万寨乡后坪村三组非法毁林采石,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19.4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损。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矿,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廖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在采石打砂过程中,损毁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决该企业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判决该企业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6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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