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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绿化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5  

  昨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修正的《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控规绿地应有人均标准

  该条例规定,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公园绿地。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园林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按比例确定。其中,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三环路以外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马尾区及各县(市)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旧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新建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项目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园林苗圃、花圃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园林绿化应种植一定比例市树市花

  条例要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种植一定比例的榕树和茉莉花,提高市树、市花的覆盖率。而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公园内配置的游览、休憩、服务性、经营性等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居住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工业集中区与居住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小于三十米的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

  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多种损害园林绿化行为被禁止

  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违反条例相关规定该怎么处罚呢?据悉,该条例明确规定,违反相关不同条款将处以最低一百,最高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因技术工艺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恢复。

  该条例禁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包括: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偷盗、损坏树木花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相关情形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相关情形,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需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乡园林绿地和规划园林绿地的数据库,实施园林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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