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就要承担违法成本——最高法发布多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剥山皮、倾倒弃石、毁坏林地植被、烟囱长期超标排污、污染土壤……面对屡禁不止的破坏生态的坏行为,我们的环境该如何依法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了多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触犯法律底线行为一:剥山皮毁坏林地植被
【基本案情】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裁判结果】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触犯法律底线行为二: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
【基本案情】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其提起诉讼,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触犯法律底线行为三:污染土壤
【基本案情】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
【典型意义】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
此外最高法还发布了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通过案件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