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将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经过专家评审,确定了206个PPP示范项目。
“在当前创新城镇化投融资体制、着力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推广使用PPP模式,不仅是一次微观层面的操作方式升级,更是一次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变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如此表述PPP模式对当前中国经济的意义。
据了解,其中涉及环保产业的PPP项目数量达76项,投资额达1094.34亿元。伴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首次写入“十三五”规划,大量的资金投入也将成为必然,而PPP项目的引进将会对较大的环保资金压力起到缓解作用。
事实上,从2013年以来,我国积极探索了创新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通过推广、运用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
长期从事第三方环境治理的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勇对新华网表示,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需要不断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质量,当然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另外一方面,新常态下财政收入的增速明显下降,地方融资平台的规范转型也迫在眉睫。所以,就需要创新一种能够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的体制和机制。
PPP模式就是这种有效的动员机制和联通的桥梁,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这个桥梁,政府和社会资本能够建立起长期平等的合作关系,双方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社会资本方面,承担起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市场化的工作。它的目标或者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从政府方面,负责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价格、质量监管,同时以长期激励相容的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来保障社会资本方投入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等项目能够有合理的回报。
吴勇还表示,这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层面的方式更新和简单的融资模式方式的改变,而是涉及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撬动社会资源、消除隐性壁垒的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革。
近日,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PPP研究中心主办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法律制度建设高峰论坛”上,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王艳芬教授从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的两个PPP案例出发,引出社会对PPP模式法治建设的高度关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刘尚希所长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指出,PPP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共建精神,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如何实现有机结合,共同为社会大众以及老百姓提供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PPP模式下,原有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需要重新定义。不同于传统的政府与市场划清界限、立场分明,PPP模式下政府要在分工的基础上与市场建立合作关系。但政府与市场合作就会面临收益和风险等不确定性的问题,所以需要通过创新来思考PPP立法问题来解决不确定问题,让政府对风险和收益可预期。
刘尚希还建议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PPP进行立法,给PPP行业领域的行为提供一种规范,从而促进PPP模式健康发展。
“推广运用PPP模式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的应有之意,通过推广运用PPP模式,能够将政府的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技术创新等等有机的结合起来,理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副局长聂常虹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表示,PPP模式可以降低政府成本,提升公共效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同时PPP模式实行跨年度的平衡,有助于降低未来的政府风险;推广PPP模式势在必行,从政府角度来看,通过动员个人资本,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
中央财经大学科研试验区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从PPP典型形态及对PPP模式立法问题的定性这两方面出发,探究了PPP的法律意义,并提出了PPP立法的理论支撑体系。他对新华网表示,通过PPP项目实现政府可持续的发展是政府采用PPP模式的一个重要导向,并认为政府在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时,一个竞争的、透明的PPP程序非常重要。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PPP研究中心主任孟春认为,PPP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做好PPP的立法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规范PPP项目的保证流程,规范参与方的行为,稳定参与方的预期与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逐步形成统一协调的体制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必须有一套科学的、规范的制度,加快PPP立法可以降低PPP项目的法律风险,保障PPP项目顺利规范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