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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湿地保护条例 设11月6日为湿地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6  

  11月19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根据条例内容,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违规开垦湿地、倾倒有毒物等十种行为都将面临处罚。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设立每年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

  条例规定,今后每年的11月6日将被定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于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而县级以上政府林业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划定湿地保护生态红线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遭到破坏、被占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划定湿地生态红线,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功能区,减缓与控制生态灾害,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保护区内十种行为被禁止

  今后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垦等十种行为被禁止,违反规定,不仅被责令恢复,还面临罚款的处罚。

  始终被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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