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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加快文化景观基础性研究“正当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11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操作指南指出,文化景观是大自然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杰作,展示了人类社会与聚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操作指南指出,文化景观是“大自然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杰作”,展示了人类社会与聚落在自然环境的制约或机会下,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内在和外在持续作用下的演进,突出强调人和自然之间长期而深刻的相互作用关系。这与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特征最为类似。目前,我国已有的三处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庐山、五台山和杭州西湖也都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虽然《公约》通过实施已经超过40年,世界遗产文化景观设立也已超过20年,但目前,我们对文化景观的认知仍然停留在较初级的阶段,缺乏国际沟通、文化交流及积极参与。文化景观遗产基础性研究在中国非常薄弱。很多世界遗产管理者和研究人员对文化景观的价值、文化景观在自然和人类社会中的作用以及传承传播的意义了解不够深入,相比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存在较显著的差距。因此,现阶段针对文化景观的基础性研究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我国具有开展文化景观保护研究的厚实基础和土壤。我国幅员辽阔,有种类丰富、范围广袤的自然山水和五千年灿烂悠久的历史文化。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天人合一”的自然观,讲求“宛自天开”,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所谓“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在我国几乎没有孤立存在的自然遗产。绝大部分名山大川,都深刻地打上了人文烙印,如旅行者的足迹、当地聚居群落等,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特征。这些融合了自然山水的自发或有意识的文化行为,也成为中国文化的某种象征或独一无二的标签,同文化景观的主旨不谋而合。这些文化景观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大自然鬼斧神工和人类巧夺天工作品的绝妙组合。而且,与之相关联的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制度已经实施30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研究经验,可为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研究提供借鉴和交流。因此,我国的文化景观及其保护研究具有坚实基础,对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理论和实践研究也将作出重要贡献。

其次,开展文化景观价值体系研究,有利于维护国家遗产保护格局,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我国的文化景观是千百年来高度锤炼和薪火传承的精品,值得代代传承。从目前看,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显然很难独立或游离于所在缔约国对相关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制度,文化景观应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保护地管理制度包括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传统的世界遗产只有文化、自然与混合遗产三项,这种划分模式秉承了世界遗产最初倡导者及其所在西方文化观的主导思想。拿自然遗产来说,与我国世界自然遗产价值的精髓常有龃龉。如果研究和实践一味适应当前流行的世界遗产国际体系,势必导致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分离,自然保护与文化保护出现与中国人地和谐传统相背离的困境,很多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景观都从自然遗产地人为剥离。从长远来看,在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过程中,我国现有的保护制度和体系将受到较大的冲击,亦有丢失传统文化普遍认同感的危险。通过文化景观的研究,不仅可以维护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格局,还可以帮助重新确立民族文化基因,重拾民族文化自信,传承并弘扬我国民族文化,增进西方社会对我们的了解和认同。

最后,文化景观的研究对于我国世界遗产申报战略和保护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10年国际园林设计师联合会(IFLA)第47届世界大会关于拟定文化景观新国际准则的决议以及世界遗产委员会有关动态,未来,文化景观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必将成为热点。在此背景下开展文化景观相关研究,对于科学制定世界遗产预备名单以及世界遗产申报战略、提升我国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管理理论和实践研究话语权的参与水平,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城镇化和旅游业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研究解决文化景观资源保护与当地社区发展的关系、历史遗存与现时发展的矛盾等特殊问题以及文化景观资源价值与管理体系优化等,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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